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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张静律师解答:仍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准。如下面这个案件,法官就这样认为。

判决书节选:
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“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”。协议管辖之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,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,自行协商选择管辖法院。

播某公司主张西某区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,请求将案件移送上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。本院认为,协议管辖涉及的“合同签订地”为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三十五条“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”,且协议管辖作为确定管辖的方式,具有确定性、可预期性,即使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,仍应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,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。故对于播某公司的主张,本院不予采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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